逾期│圖書遺失、毀損賠償
- 逾期:
- 停權日數:以每件逾期天數累加計算。例如:3冊圖書各逾期1日,自還書起停權3日。
- 滯還金:若有離校或借閱需求,得以將停權日數1日折算新臺幣5元滯還金,最高以每件新臺幣300元為限。
- 電子書閱讀器iPad逾期特別規定:依「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電子書閱讀器借用管理要點」辦理,一律將逾期日數1日折算新臺幣100元滯還金,最高以新臺幣3,000元為限。
- 若遇長假或出國,請先親自(含郵寄)或將圖書委由他人歸還,以避免因長期逾期導致長期停權。
- 圖書遺失、毀損賠償:
- 報失:凡借閱之圖書資料遺失、毀損,須向本館1樓流通櫃檯報失,並於報失日起算90日內完成賠償手續。
- 若遺失圖書尚未到期,且符合續借條件,建議先辦理續借,延長尋書期間。
- 賠償手續:請於開館時間親洽本館1樓流通櫃檯,依下述原則辦理:
【賠書】:- 圖書賠償以原書相同或較新版本之新書為原則。
- 附件(例:CD、小冊子等)應以正版抵賠。
- 精裝本圖書,不得以平裝本賠償。
- 套書如賠新版應賠全套,且不得主張該殘存之圖書或全套書之殘存本之權利。
- 視聽資料賠償應以涵蓋原館藏授權範圍之版本賠償。
- 設備(例如iPad、耳機)賠償應以同廠牌規格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賠償。
- 依本館採購價格之2倍計價。
- 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採購價為準。
- 非價購之館藏資料(含附件 )每件賠償金額為新臺幣400元。
- 逾期報失:停權日數或逾期滯還金計算應自到期日隔日起至報失日止。
- 逾期賠償:報失後逾90日辦理賠償,停權日數或逾期滯還金計算應自報失後第91日起至賠償日止。
- 取消報失:報失後找到原書歸還,視同一般還書,停權日數或逾期滯還金計算應自到期日隔日起至還書日止。
- 已辦理賠書(款)後又找到原借圖書者,不得主張退書(款),原借圖書則歸借書者所有。